市場主體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一、市場主體(申請人)基本信息
市場主體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立登記時不填):
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
房屋權屬(在□里勾選):
□自有 □租賃 □無償使用 □其他
房屋性質(在□里勾選,“其他”選項據實填寫):
□工業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使用期限:
二、行政機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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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證明事項(證明材料)內容
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三)證明事項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關于相關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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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承諾方式
1.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市場主體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簽字蓋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市場主體通過網上業務系統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的,本承諾書由業務系統自動生成,市場主體在線完成電子驗簽。
2.市場主體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全體投資人簽署(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投資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加蓋公章)。
3.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在“承諾人”處加蓋公章。
4.分支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由隸屬市場主體加蓋公章。
5.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六)承諾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具備與證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實承諾責任
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依規處理。
三、申請人承諾
(一)申報的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情況一致,并已持有符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使用證明材料。
(二)申報的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的建筑,且符合消防、環保安全要求。
(三)申報的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屬于住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已經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已取得了相關批準手續。
(五)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住所(營業場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違法建筑、危險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六)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以及違反本承諾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以上所作承諾均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愿意承擔由于本申請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諾人(簽名/蓋公章): 行政機關(公章):
年 月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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