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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匯總

[日期:2021-11-23]   來源:昆明煊弘財稅網  作者:昆明代理記賬   閱讀:528次

兩檔征收率

征收率3%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最常見的一種征收率,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征收率5%

銷售不動產

政策依據: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5點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6點

昆明代理記賬

出租不動產

政策依據: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第4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

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政策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8點


勞務派遣服務及安全保護服務

政策依據: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第二款


2.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四條

針對以上特定業務,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的征收率,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

應納稅額=銷售額*5%


三項減征政策

3%征收率減按2%征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二)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征收率減按1.5%征收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涉及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

應納稅額=銷售額×1.5%


3%征收率減按1%征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應納稅額=銷售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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