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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食品(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經營許可辦事指南(完整版)

[日期:2021-10-03]   來源:昆明煊弘財稅網  作者:昆明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   閱讀:1156次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發布

食品(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經營許可辦事指南(完整版)

(適用于中國(云南)自由貿易區昆明片區)

一、受理范圍

受理范圍:

申請內容:食品(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經營許可申請。

申請人范圍:中國(云南)自由貿易區昆明片區范圍內的從事食品經營(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申辦單位食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設定及辦理依據

(一)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二)辦理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三、實施機關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辦件類型

承諾件

屬于本級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規定期限內應當辦結的審批事項。

承諾件受理后,應打印《受理通知書》,當場交申請人,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窗口單位應在承諾時間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食品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5年。

五、許可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新辦(首次)、增項、到期復查的準予批準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依申請變更準予批準的條件:

1.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或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3.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三)依申請延續準予批準的條件:

1.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或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3.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或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4.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四)補證的準予批準條件:

1.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2.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3.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五)依申請注銷的準予批準條件:

1.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2.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1)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3.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六、推行“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監管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監管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或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限有實體門店的限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自愿接受評審且通過評審的直營連鎖餐飲服務經營企業〔限有10家以上直營連鎖經營門店的快餐店、飲品店〕)、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申請補發的,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飲料等預包裝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經營項目。

 

七、申請材料

序號

分類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數量要求

材料來源

其他要求

1

新辦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2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可在線共享獲取的無需提交。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清晰、有效

4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5

變更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6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7

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7-1

如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的,應提交變更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可在線共享獲取的無需提交。

7-2

如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應提交變更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新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可在線共享獲取的無需提交。

7-3

如變更經營范圍的,提交擬增加的經營品種目錄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如增加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的需要提供制作專間布局圖、設施設備登記表;如增加自釀酒,需要提供檢驗合格報告

7-4

如變更主體業態的,提交企業網絡備案憑證、企業網絡平臺截圖

復印件

1

申請人自備

清晰、有效

8

延續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9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紙質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0

 

補辦

 

 

 

 

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11

申請人遺失申明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12

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3

注銷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14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原件

1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注:1.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2.復印件應選用A4紙張,同時加蓋公章。

八、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2個工作日。

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縮短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6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許可部門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九、許可收費

本行政許可事項不收費。

十、資質資格要求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十一、辦理流程

(一)申請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1自貿區經開轄區:云南省昆明經開區順通大道紫云青鳥園區(13棟臨時辦公點)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綜合服務中心;

(2)自貿區官渡轄區:昆明市官渡區云秀路2898號國投大廈4號樓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網絡提交

網址:云南市場監管網上辦事大廳(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提交時間:不限。

(二)受理

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行政相對人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作出決定。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三)審核

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承諾時限),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四)許可決定及送達方式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交許可申請材料,經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發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準予通知書,請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于10個工作日內,憑本通知書、本人身份證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證大廳領取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辦理結果: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承諾時限)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送達方式: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或證書制作完成后通過快遞方式郵寄至申請人預留地址。

十二、許可服務

(一)咨詢

1.咨詢方式

(1)窗口咨詢。

自貿區經開轄區咨詢地址:云南省昆明經開區順通大道紫云青鳥園區(13棟臨時辦公點)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綜合服務中心;

自貿區官渡轄區咨詢地址:昆明市官渡區云秀路2898號國投大廈4號樓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電話咨詢。自貿區經開轄區咨詢電話:0871-68163763;

自貿區官渡轄區咨詢電話:0871-67177840。

2.咨詢回復

通過窗口和電話咨詢的,能及時回答或答復的,即刻答復,不能即刻回答或答復的,2個工作日給予回復。

(二)辦理進程查詢

1.窗口查詢

自貿區經開轄區查詢地址:云南省昆明經開區順通大道紫云青鳥園區(13棟臨時辦公點)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綜合服務中心;

自貿區官渡轄區查詢地址:昆明市官渡區云秀路2898號國投大廈4號樓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電話查詢:

自貿區經開轄區查詢電話:0871-68163763;

自貿區官渡轄區查詢電話:0871-67177840。

3.網絡查詢:申請人可通過微信掃一掃“昆明市政務服務大廳-業務收件回執”的二維碼查詢審批事項辦理進程。

(三)監督投訴

1.窗口投訴:自貿區經開轄區: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辦公室;

自貿區官渡轄區: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電話投訴:自貿區經開轄區:0871-68163869;

自貿區官渡轄區:0871-67177840。

3.網絡投訴: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

(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相關申請人認為登記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屬自貿區經開轄區的,行政復議的部門為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屬自貿區官渡轄區的,行政復議的部門為官渡區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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