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很多朋友在注冊公司時經常會問注冊資金認繳是什么意思?”
昆明煊弘財稅答:“下面給大家簡單說說,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舉例:以前注冊一家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就要到銀行去開一個驗資戶(可以理解為臨時銀行卡),然后把50萬存到這個戶上,銀行就給你開驗資報告 ,然后拿這個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這就是以前的注冊資金實繳制 。
現在呢,注冊一家5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把這5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可以了,這50萬還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馬上交,在公司章程規定2、5、10、20年內繳清。這就是注冊資金認繳制
問:”認繳制可以隨意填寫注冊資金嗎?"
昆明煊弘財稅答:"注冊資本虛高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強制性監管的放松意味著企業和投資者自己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因為自己認識不夠引起的風險,可是要自己承擔的。
認繳制沒有改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
認繳不等于不繳,早晚都還是要繳,注冊資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個空洞的數字。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和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意思就是說,如果因為注冊資本沒有繳付到位而使公司的償債能力受到影響的,股東需要在承諾繳納的金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認繳的金額越高,需要承擔的責任越大。比如,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A、B兩個股東各自認繳500萬,后來公司欠債800萬,但公司經營積累的自有財產只有300萬,還差500萬不能清償,那么對公司不能清償的500萬,股東A、B就要在各自認繳的500萬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而如果當初公司注冊資本只有100萬,則A、B就是在各自認繳的50萬內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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